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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九部门联合:严查医械领域违法违规!

发布时间:2022-06-10 16:16:48

6月6日,国家卫健委、工信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九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函〔2022〕84号,以下简称“《通知》”),新一轮医药领域购销不正之风纠正工作将席卷全国。



《通知》中共有5大方面13条内容,主要涉及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领域的诸多问题,小编梳理其中行业重点内容如下:


关键点1:精准打击串换高值耗材等行为


持续加强医保基金监管,持续开展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专项治理,持续推进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加大重点领域打击欺诈骗保工作力度。以有效线索、重点专案作为切入点,精准打击篡改肿瘤患者基因检测结果、串换高值医用耗材、血液透析骗取医保基金以及医保卡违规兑付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关键点2:严惩耗材设备回扣、商业贿赂


《通知》指出,对于医药购销领域非法利益链条,要从“产销用”各环节共同发力打击违法行为。


生产环节,严惩前置套取资金行为。加大对生产环节的财务监管力度,防范将“回扣”资金的套取从流通环节转移至生产环节,严厉打击套取资金用于药品耗材设备回扣、商业贿赂行为。


流通环节,严惩套取资金行为。重点聚焦医药企业使用票据套取资金,虚构业务事项套取资金,利用医药推广公司空设、虚设活动等违规套取资金,账簿设置不规范,将套取资金用于“带金销售”、商业贿赂的违法违规行为。


关键点3:防范医疗机构与企业合谋提价,严惩滥用耗材设备牟利


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要严格限制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议价采购适用情形,规范采购行为,严禁公立医疗机构违规线下采购,防范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合谋提高挂网价格。


使用环节,严惩违反“九项准则”、突破医疗质量安全底线,滥用药品耗材设备牟取个人利益行为,加大典型案件惩治力度。


关键点4:严格规范医疗机构、企业合作,建立重点关注“黑名单”


逐步完善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合作形式的管理规范,持续规范医疗机构接受捐赠、临床科研、学术会议或开展项目等业务行为,推进建立违法违规企业重点关注名单,建议行业内单位审慎考虑与名单内企业开展合作。


关键点5:严惩“红包”问题,不得允许未经备案的学术推广


《通知》指出,落实落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把握从严治理内核,严肃处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牟取个人利益行为。从“标本兼治”两个维度坚决惩治“红包”、回扣等行风问题,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水平。


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不得为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或相关产品的人员提供条件和场所,医疗机构不得允许未经备案的人员对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或者药事人员开展学术推广等相关活动。


关键点6:严查不合理检查、诊疗行为


严肃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合理医疗检查、诊疗行为。加强互联网医疗服务纠风工作力度,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管理统一,持续清理各类医疗美容机构开展“小腿神经离断瘦腿手术”等有效性存疑、风险性极高的诊疗项目。


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落实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落实肿瘤诊疗质量提升专项工作要求,推进诊疗体系建设,优化肿瘤诊疗模式,提高诊断能力,强化用药管理,加强医疗技术管理。


关键点7:不参加种植牙集采的医疗机构,要重点督察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的纠正通知中特别提到种植牙品类。在历年的纠正通知中,特别强调单一耗材品类的情况比较少见。


《通知》指出,要规范牙科医疗服务和耗材收费,规范公立医院牙科医生多点执业,对于开展种植牙服务但不参加种植牙耗材省际联盟采购的医疗机构,开展重点督察。


此外,在集采方面还提出,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常态化制度化实施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挤出价格水分。要畅通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进院渠道,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


关键点8:加强互联网监管,行贿受贿一起查


推进行贿受贿一起查,充分利用举报线索,及时将工作中发现的纠风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加快落实规纪法衔接。


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模式。建立健全纠风投诉举报平台,借鉴“互联网+”督查模式,制定举报投诉、转办跟踪、督导反馈的闭环管理办法,探索实现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咨询投诉平台信息转办的互联互通,着力解决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关键点9:核查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纪检监察联动介入


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完善线索移交机制。对纠风工作中发现的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等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税务部门进行核查检查。落实“一案多查”,密切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加强请示汇报与线索移交,争取提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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